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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发布时间:2023-03-24人气:
 VOCS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图1)

 VOCS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1、各行业 VOCs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1)石油炼制行业,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2)石油化工行业,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3)合成树脂行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4)制药行业,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5)涂料、油墨以及胶粘剂行业,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6)其他没有针对性VOC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7)涉及 VOCs 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 VOCs 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因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规定。

(8)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 VOCs 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规定。

(9)地方有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适用哪些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适用范围是:包括但不限于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金属表面处理、电线电缆制造、彩涂板、工业涂布、电子元件制造、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以及纺织印染、注塑等。

3、企业控制无组织排放的注意事项?

标准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主要有以下6个环节:

(1)物料储存环节。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等。

(2)物料转移和输送环节。其中,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3)工艺过程。主要为化工行业,涉及物料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分离精制、真空系统、配料加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等。

(4)含VOCs产品使用。涉及行业较多,从作业工序来讲,主要包括:调配(混合、搅拌等)、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及有机聚合物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塑、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

(5)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特别注意,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的企业,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6)敞开液面VOCs管控要求。很多高浓度废水中含有VOCs物质,污水处理时(如曝气)会从水中转移至大气中。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收集。

4、废气监测有哪些要求?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信息,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上表规定的限值。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 [1996]470 号)的有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

VOCs去除效率监测,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

其中,为了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颗粒物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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