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中泰晨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官网!
中泰晨创

扫一扫咨询详情

全国咨询热线:

4006876696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北京总部

4006876696

微信号:zhongtaichenchuang
手 机:13910961882
邮 箱:ztcchb@163.com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二街8号院北斗产业园2号楼C座803

河北分公司

13910961882

手 机:13910961882
邮 箱:hbztcchb@163.com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眼孵化器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流程及适用情形

发布时间:2023-12-23人气:
为什么要进行土壤场地调查


为加强土壤风险管控,推进土壤环境调查和治理,近年来,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政策文件,要求拟流转、出让或用途变更的地块,需开展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其目的在于调查了解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加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1、T9点位定点照片.jpg

某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场采样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流程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

第二阶段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视地块前阶段调查结果,按实际污染状况进行釆样分析工作;

土壤采样流程:

1、土壤采样点位布设;

2、钻探取样;

3、现场快速检测筛查;

4、样品采集;

5、样品保存、运输、储存等要求;

6、试验室检测,出检测报告;

第三阶段为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第四阶段为通过本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的方案评审及专家论证,并最终取得本区生态环境局复函或专家论证后一致同意的意见书;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适用情形

1、未利用、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

2、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

3、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4、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一住两公);

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处罚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相关案例:

案例一:违法排放混凝土废渣案

2022年8月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对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的高速公路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将混凝土废渣随意倾倒在公路下方,未采取任何阻拦措施,混凝土废渣覆盖在林地表面,对林地及土壤现状造成影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规定。

2022年10月,金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该公司处罚款20.2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案

2022年10月1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对红河县某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21年3月16日土地用途由商业服务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前,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2022年12月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该医院处罚款9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4006876696

微信咨询
返回顶部